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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纠纷业务分工的通

2013-09-13 09:07    【  【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纠纷业务分工的通知

市落房办字[1984]第004号

  各区、县、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县公安分局,人民法院、房管局,各基层落房办、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房管所: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处理私房纠纷工作,根据市政府(1983)38号文件和市落房办、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房管局1982年9月1日联合通知,现将处理私房纠纷的业务分工规定如下:

  一、基层落房办和房管所应做的工作基层落房办和房管所在处理私房纠纷工作中,要站在第一线,无论发生哪种类型的私房纠纷,当地房管所和落房办,都要及时赶到现场,宣传政策,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要按照分工,及时将有关情况转告公安派出所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请他们出面解决、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凡在发还产要以前发生的纠纷,主要由基层落房办负责处理,其他部门配合。

  凡在发还产权以后发生的纠纷,主要由房管所负责处理,不要,其他部门配合。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做的工作凡是占房职工无理拒不搬家、占房过多不退、擅自转租转借私房、在私房院内私搭乱建拒不拆除的;房主强撵房客搬家,强占单位办公用房、收回自己的私房后仍占用他人私房或公房不退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主要由肇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三、公安派出所应做的工作凡是房主强占私房或用封门、撬锁、扔东西、拆毁房屋等非法手段侵犯房客居住权利的,房主无理强占企业事业单位用房,影响单位办公、生产或营业的;因私房纠纷引起房主与房客打架斗殴的,公安派出所都要及时派民警到现场进行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报请公安分局传讯、拘留肇事者。

  四、区县法院应该做的工作凡是经过各级落房办、房管部门、所在单位、公安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以后,仍未得到解决的纠纷案,例如占房职工无理拒不搬家、占过多不退、擅自将所住私房转租转借他人、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以后在私房院内私搭乱建;房主强撵房客搬家、无理强占单位办公或生产、营业用房,收回自己的私房后,仍占用公房或他人私房不退等案件,各区、县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受理和判处。

  在私房产权已发还,主客双方建立了租赁契约以后发生的纠纷案件,由当事人自行起诉的;私房产权已发还,但主客双方未建立和租赁契约的私房纠纷,经做工作无效后由房管部门起诉的;房主无理强占单位办公、生产、营业用房,由被强占单位起诉的;因产权纠纷由当事人起诉的,各区、县法院均应及时受理和判处。

  五、各类私房纠纷案件,首先应由基层组织处理。基层解决不了的,报区、县落房办或房管局处理。区、县解决不了的,再报市落房办处理。市落房办经过调查研究后做出的决定,区、县必须认真执行。经过做工作无效,市落办仍解决不了的,可报请市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志处理。按照分工,应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解决而单位不解决的,报黄纪诚、高敏同志处理。应该由法院解决而法院不办的,报张冲霄同志处量。应该由公安部门解决而公安部门不办的,报刘汉杰同志处理。应该由房管部门解决而房管部门不办的,报李信同志处理。如果在部门之间有分歧的,可由市落办法纪组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需要上报的案件,要切实摸清情况,一事一报,不得推拖或积压,努力做到及时果断地解决问题。

  希望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应该做的工作。

  本通知经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讨论通过。

  1984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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