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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抓紧做好全

2013-09-13 13:54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会议

  精神抓紧做好全省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赣建房[2002]24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9月12日至13日,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总体情况,交流了拆迁工作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的具体做法,分析了拆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新《条例》,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和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主要精神

  (一)会议充分肯定了新《条例》实施以来,全国房地产部门和拆迁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从加强宣传、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改进服务等方面入手,加大拆迁管理力度,规范拆迁行为所取得的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为:一是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保证了新、老《条例》的平稳过渡;二是加快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保证了新《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买处;三是加大了拆迁力度,保证了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顺利实施;四是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了社会稳定;五是初步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拆迁评估机制,完善了市场评估体系;六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了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保护。

  (二)会议指出:新《条例》实施以来,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有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实力,盲目大拆大建;有些地方不按规定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还有的地方违法违规强制拆迁,引发了大量的拆迁纠纷和群众上访,甚至在强制拆迁中发生流血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造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城市规划随意调整,导致大量不必要的拆迁;二是拆迁评估政府干预多、随意性大;三是房屋拆迁缺乏监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四是主管部门越俎代庖,政府职能错位、越位;五是突击发放拆迁许可证,人为造成拆迁矛盾;六是中低价位住房供应不足,被拆迁人望房兴叹;七是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激化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八是房屋性质认定责任不清,引发大量纠纷等。这些问题已影响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形象,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下决心加以解决。

  (三)会议强调,各地一定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积极稳妥的解决好拆迁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力度,坚持从源头抓起,防止新问题的产生,促进房屋拆迁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一是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认真排查、及时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三是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四是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拆迁管理水平;五是加快中低价住房建设,满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

  二、我省贯彻会议精神的几点意见

  新的《条例》实施后,我厅及时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赣建房[200l]17号),提出了六条贯彻措施,全省拆迁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通过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加强对拆迁人员和拆迁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拆迁行政行为。同时我厅正在抓紧进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经多次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现已完成了该办法的送审稿,并已上报省政府待批。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当前,尤其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设区市应及时将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贯彻到所有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拆迁企业,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坚持从源头抓起,防止拆迁工作中新问题的产生,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维护当前和十六大期间社会稳定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拆迁项目,包括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拆迁项目,以及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拆迁项目,集中开展一次排查行动。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不稳定因素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和具体人。要千方百计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拆迁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接待制度。要配备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专职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做到每访必接,每接必果;要增强预警能力,对可能出问题的项目要及时掌握情况,制定预案,主动介入。要变群众上访为工作人员下访,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对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要求,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设法尽快予以解决;不符合规定的,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大多数被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要慎用强迁措施,防止激化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化。要积极稳妥地处理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不认真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其开发新项目,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在资质年检中作出处理。

  (四)各地拆迁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职能,改革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对那些可以通过市场调节、通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拆迁纠纷。

  (五)各地要推进拆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增加拆迁工作的透明度。要公开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投诉电话以及拆迁管理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当事人办理手续。对拆迁项目、拆迁公司要建立档案,进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要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主管部门一方面要保证拆迁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另一方面要保证专款专用,严厉打击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不按约定支付补偿安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对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拆迁项目,应该与国土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对于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应该依据规划部门、产权部门的证明或证件;对于违章建筑,应当由规划部门认定;房屋拆除安全属于建筑施工管理范围,由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拆迁主管部门主要审核拆迁方案中是否选择了具备资质条件的拆除队伍,并在拆除过程中监督拆迁人选择拆迁方案中确定的拆除队伍。

  (七)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既是贯彻“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要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拆迁安置问题,通过廉租住房和相关措施,保证“双困”家庭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避免因摔还造成新的住房困难。

  江西省建设厅

  二○○二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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