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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城

2013-09-23 08:32    【  【打印】【我要纠错】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自治区房改力。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3年2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暂行办法

  为了改革城镇低租金住房制度,加快解决我区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1992]174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调租原则: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应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并为逐步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促进住房机制的转换,促进城镇居民购建住房,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创造条件。

  第二条调租范围:凡全区城市、建制镇、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调整租金。在同一城镇内,应执行统一的租金标准。

  第三条调租步骤和标准: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分阶段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租金的调整采取分步提租的办法。

  (一)一九九三年年底以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要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

  (二)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力争达到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的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的水平。

  (三)二000年年底以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要努力达到包括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水平。

  第四条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应按各类结构形式的住房分别测定,并要在标准租金的基础上,根据房屋的楼层、朝向、地段、环境和内部设施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增减调节。标准租金按全区统一制定的计算式(详见附件一)计算,住房建筑造价及计算参数一律以租金改革前一年年底实际发生的水平为依据。

  第五条计租面积:住房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计收。使用面积是指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卧室、起居室、客厅、过厅、过道、壁橱、厕所、卫生间、阳台等面积。全封闭阳台按实际净面积计算,半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按实际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六条住房补贴:公有住房提高租金后,各地可根据多提少补的原则,对租住公房的职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系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计算确定,但在新增租金中个人负担部分应不低于25%。计算补贴所依据的各项参数一律以租金改革前一年年底的平均数为准,补贴计算办法详见附件二。发给补贴后,职工原享受的住房补贴取消。

  第七条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和发放办法:凡租住城镇直管和自管公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以及租住私房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其月工资和离退休费的一定比例,按月随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住房补贴。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和自有私房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以优惠价购买公房的职工,其家庭成员(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买房时享受的优惠幅度的同等比例减发,从一九九六年起,可以享受当地提租补贴规定的全部住房补贴。

  第八条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要立足于原有资金的核定划转。不足部分,企业可进入成本;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新房新制:城镇职工、居民租住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公有住房(包括腾空再分配的住房),要实行新房新制度。

  实行新房新租的,目前阶段新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计收。有条件的城镇、单位可以按三项因素或五项因素计收。

  实行租赁保证金办法的,住户缴纳的保证金,按新房新租标准逐月抵扣租金,不计利息。保证金被抵扣完之后,住户应按当地当时的新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实行新房新租和交纳租赁保证金的住户,可享受规定的住房补贴。

  第十条超标加租:在公有住房租金未达到成本租金以前,对多占住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一个自然间(按建筑面积十五平方米左右掌握)以上的部分,以及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和购置设施的,要加收租金。加收办法及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住房面积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减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由于提租增加支出过多的下列住户,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给予适当减免。对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的住房,增加的租金全额减免;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职工(按夫妇双方参加工作最早的一方掌握)及其遗属(指配偶),提租与补贴相抵后增支的部分,红军时期的全额免缴,抗日战争时期的减免70%,解放战争时期的减免50%。减免后租金支出低于改革前租金的,仍按改革前租金交租。减免的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租金的收缴:承租人租住本单位公房,由单位按月在工资中扣缴房租;承租人租住外单位公房,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房屋产权单位提供的承租人住房租金情况,按月在发工资时代扣房租,并在发工资当月转入产权单位帐户;承租人的租金无法扣缴时,由产权单位房管员按月上门收取房租。

  第十三条租金的使用:公房的租金收入,要纳入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改造,也可作为建房周转金,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新的调租标准出台实施后,房屋产权单位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房租金调整后,产权单位要加强住房维修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区别情况,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各盟公署、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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