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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

2013-09-23 14:1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并原则同意。现将《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该复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指明了首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编制和实施《规划》的必要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首都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批复,增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努力把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规划》是对全市土地利用进行调控和指导和纲领性文件;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编制和实施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规划》所确立的指导思想、目标、方针和措施,树立依法管地、用地和集约合理用地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尽快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县政府要依据国务院批复的精神,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土局[1997]第7号令)和《规划》下达的各项用地指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本地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先保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绿化隔离带用地,确定土地开发、复垦、保护的人阶段任务,划定各类用地区。各乡、镇要将区、县政府分解下达的项指标落实到地块。

  为保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县政府的编制工作要与乡、镇同步进行,以协调两级规划之间的关系;各区、县政府应成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地类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用全国统一时点(1996年10月31日)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规划图件比例尺,区、县级为1:50000,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必须于2000年年底前完成,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和市级土地行政这部门评审合格后报市政府审核。

  在编制工作中,要突出对耕地的调查核实和保护。对当前各区、县耕地利用状况发生实际变化,即耕地业已改种果树、鱼池、种草以及发展养殖尚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一律不予变更耕地类的变更手续。对业已变更为园地、鱼池、草地等用途,又尚未破坏耕作层结构的“耕地”,可通过土地变更手续,从现在的园地、划地、养殖水面等地类,变换回原来的耕地地类。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应将农用土地中适宜耕种的土地规划为耕地并纳入耕地利用区。

  四、建立土地利用的规定审查制度,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依据《规划》,科学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等重要指标令性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预审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土地供应的规划审查关。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转用。凡没有完成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县,乡、镇,原则上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建立规划公告制度,各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同时,各级政府要将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严格执行。要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规划实施的监测水平。

  目前本市土地资源短缺,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落实国务院批复及《规划》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领导。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及时协调和解决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出现的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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