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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3-09-23 15:29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浦东新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创建与浦东开发开放形象相适应的优美居住环境,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及相关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新区建设局”)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新区建设局所属各房产办事处具体负责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居委会、警署等有关单位或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新区建设局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新区各房产办事处应积极指导和协助主委员会逐步增强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能力,使业主委员会充分代表和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居民区党组织应在社区管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中党员的作用,居民区党组织要有专人联系,及时协调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的关系,努力维护小区“三位一体”合力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应主动接受所在房产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或换届前,应成立筹建组或换届工作。组建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筹建由居民区党组织、房产办事处、居委会房屋开发商、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的,筹备组除以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外,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也应当参加。

  (二)筹建组或换届筹备组应组织广大业主充分酝酿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居民区党组织应推荐党性强、热心公益事业的党员业主成为委员候选人。

  (三)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筹建组或筹建组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同时征询警署等有关单位意见。

  (四)经筹建组或筹备组审核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况,应当张榜公布,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浦东新区建设局或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培训服务。

  在正式召开业委会选举大会前半个月内,由房产办事处组织为委会候选人进行上岗前培训。

  业主委会成员参加在职培训至少每届一次,培训的内容为最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及其他业务知识。

  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职培训情况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条(监督检查)

  浦东新区建设局每半年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检查一次。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记录、重大事项讨论记录;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考核和评选制度)

  每届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一年后,由所在地房产办事处会同居民区党组织及有关单位,对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业主代表大会上予以通报,同时作为评选优秀业主委员会和优秀业委会主任的依据之一。

  优秀业主委员会、优秀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件》等有关规定精神进行。

  第九条(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居住小区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牵头,房产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居委会、警署参加。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学习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沟通各方情况;

  研究处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制定业主委员会规范动作制度;

  (四)对涉及居民区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磋商;

  (五)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有关组成单位职责)

  物业管理联席应明确各方在社区管理和小区管理中的职责,发挥联席会议各方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取得共识,形成合力,共同建设安全、整洁、方便、舒适的文明小区。联席会议有关组成单位职责是: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助房产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房产办事处应建立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联系网络,主动参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研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依法履行职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接受房产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业主监督。

  (四)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业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中党员的作用,教育党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居民区整体利益;;对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报请上党组织作出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浦东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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