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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工作规程(试行)

2013-09-23 17:09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房管局,市公房管修处、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房产测绘安全鉴定中心:

  为加强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请将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市局。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999年12月2日

  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工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房屋产权登记收件初审

  (一)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各区房管局产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单位(人)的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工作。

  1.收件

  作业内容和方法:

  (1)检验应提交的各种资料,看是否符合收件条件。对不具备办理登记收件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申请单位(人)说明原因或尚需补交的证件;

  (2)查看各种表格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疏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予纠正或重新填写;

  (3)房屋平面图的绘制是否符合要求,毗连情况标注的是否清楚,不符合要求的应予纠正;

  (4)点收证件,开具收件收据;

  (5)将所收证件、表格、图纸装入档案袋,与申请单位(人)约定到现场调查勘丈的时间。

  2.现场调查勘丈

  各区房管局产权管理部门,派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人)申报的房产进行现场调查勘丈。内容包括:

  (1)房屋幢数、结构、总层数、所在层数是否与申请一致;

  (2)房屋毗连情况申报是否真实,毗连邻户是否认可;

  (3)房产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

  (4)按所绘制的房屋平面图,进行现场勘丈核对面积,并填写房屋现场调查核定表;

  (5)属私有房产的,对申报的房产进行现场丈量,绘制草图,在草图上标明绘制房屋平面图所要求的内容,填写各种表格,调查人签名盖章。

  3.初审

  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首先要对申请单位(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进行审查;其次是对证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房屋的四至墙界、毗连情况、邻户是否认可、土地使用界线是否与土地使用证相符,权属来源及其转移、变动情况是否清楚。私有房产的,需根据现场绘制的草图,绘制房屋平面图。

  凡符合规定的,即可初步确认权属,在初审意见栏内签注审查意见。初审意见应字迹清楚、结论简要、明确肯定。加盖房屋产权登记初审专用章,按规定填写收费情况表。将所有资料、表格、图纸装入档案袋,填写产权资料传递簿,与一级档案一并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二)房屋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各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接收申请单位(人)的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工作。

  1.收件

  当事人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申报,作业内容和方法与初始登记相同。

  2.现场调查勘丈

  各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派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人)申报的房产进行现场调查勘丈,内容包括:

  (1)转移登记:转移的房屋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房屋幢数、结构、总层数、所在层数是否与申请一致;房屋毗连情况是否如实申报填写。有毗连的邻户是否认可;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是否同意;按所绘制的房屋平面图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毗连关系,填写房屋现场调查核定表。属私有房产的,对申报的房产进行现场丈量,绘制草图,在草图上标明绘制房屋平面图所要求的内容,填写各种表格,调查人签名盖章。

  (2)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的房屋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期房抵押的是否与投资相一致;其他内容与转移登记的要求相同。

  3.初审

  (1)产权转移房屋是否已确权发证;

  (2)产权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转让的证明;

  (3)转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需办理公证的是否有公证手续;

  (5)属他项权利登记的,抵押房屋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重复抵押的抵押金额是否超过评估价格的90%,抵押房屋有无被法院冻结情况。经初审无误,双方填写房屋转让契约或房产抵押契约,初审人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房屋产权登记初审专用章。如出售房屋的房产证属各区房管局签发,需提取发证的原始档案。按规定填写产权登记收费情况表和产权资料传递簿,报市房产交易所。

  4.复审

  市房产交易所对各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所报初审件进行复审。内容包括:

  (1)对各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报来的资料,认真清点,做好收件记录,收件人在产权资料传递簿上签字;

  (2)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

  (3)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4)表格填写、图纸绘制是否符合要求;

  (5)房屋毗连情况注记的是否清楚,毗连方是否认可;

  (6)他项权利登记的,需审核抵押房屋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7)抵押金额、抵押时间与贷款合同是否相一致。在审查中如需到现场调查的,应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需评估的应进行评估。审核无误,填写交易复审意见,经领导审批后,在《房产交易契约》、《房产抵押契约》、申请审批书有关栏内加盖公章,通知各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到市房产交易所结清应交纳的费用。将全部资料、表格、图纸复印一份,按要求分别装入档案袋,形成一级档、二级档,填写产权资料传递簿,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三)直管公房产权登记

  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登记申报。凡是接管的房屋须按规定,做好验收接管工作。产权登记时需提交市房管局下达的接管通知书,并指定专人对房屋进行丈量、绘制房屋平面图,按要求填写各种表格,一式二份分别装入档案袋,形成一级档、二级档,填写产权资料传递簿,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四)军产、涉外产登记

  军产、涉外产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直接办理;转移登记由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监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签发权属证书。

  1.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产权单位(人)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申请登记,经接件人员认真清点,开具收件收据,并约定到现场调查勘丈的时间。经办人员到现场调查勘丈后,填写现场调查意见。

  2.转移登记:产权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申报登记,经接件人员认真清点,开具收件收据,并约定到现场调查勘丈的时间。经办人员到现场调查勘丈,并填写现场调查意见。根据提交的资料及现场调查勘丈情况,审核无误,在房屋转移申请审批书上填写审核意见,经领导审批后,加盖公章,通知当事人交清税费,并复印全部资料、表格、图纸分别装入档案袋,形成一级档、二级档,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复审。

  (五)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程序,按《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办理。

  二、房屋产权登记复核审批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负责对各类房产登记的复核审批工作。

  (一)接件

  对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及各经营管理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清点核对后,收件人在房屋产权资料传递簿上签名盖章,经初步审核输入微机,按分工进行复审工作。

  (二)复审

  复审人员进行复审的主要内容:

  1.房产是否被查封或被冻结;

  2.权属是否清楚,权属转移或房屋变更前后是否衔接,有无合法依据;

  3.各种证件是否有效,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初审结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于某些项目的疏漏,应通知有关区房管局或交易所经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

  5.审核房屋相互位置、房屋坐落(单元、房号)、房屋毗连关系状况;

  6.对于申报事实不清、必要证件不齐、手续不全、依据不足,无法作出确认权属结论的,应退回报件单位进行复查,补正后再予复审;

  7.有产权共有人的,需审查有无产权共有资料、证明,缺少资料的,应通知报件单位补齐后,再予复审;

  8.申报中有附属建筑物的,应审查有无批准手续;

  9.根据申请确权发证的幢数及共有人的情况,在档案袋上注明应缮发权属证书数。

  权属来源清楚明确、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经全面复审无误后,在复审意见栏内签注复审意见,复审人员签名盖章。

  (三)审批

  审批是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的一项重要程序。凡经过审查批准确认房屋产权的,方可准予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审批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属地管理进行申报;

  2.复审意见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产权来源资料是否齐全;

  4.产权转移的是否按程序办理;

  5.需办理公证的是否有公证书;

  6.各种表格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7.房屋毗连的,毗连方是否认可。

  经审批同意确权的,在审批栏内签注批示意见,加盖市房管局局长印章。

  (四)退件的处理

  在复核审批中,对确权资料不齐全,不具备确权要求的报件,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或房产交易所应详细写明退件原因,自接件之日起五日内返回初审单位。

  (五)缮证

  1.缮证人员应先核对申请审批书,未经审批同意确权发证的,一律不准超前缮证。申请审批书填写不清或有漏项的,应退回复审人员进行更正。

  2.凡应在权属证书附记栏内记载的内容,必须填写清楚,不得省略。

  3.已冻结、拆除的房屋,只发房屋所有权证明。

  4.房屋所有权单位(人)为他人抵押贷款的,在《房屋他项权证》附记栏内注明抵押贷款内容。

  (六)校对发证

  1.校对人员对已打印的权属证书,与申报资料、表格、图纸一起进行核查核对,在权属证书的附图粘贴处按要求配制房屋平面图,并加盖骑缝章。属于房改购房、有限产权、部分产权的,需在权属证书上注记有关内容。

  2.将各区原确权发证的资料进行复印,分别装入档案袋,形成一级档、二级档。

  3.在权属证书上加盖签发单位“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专用章”,与二级档一起转报件单位,领证人需在一级档领证人栏内签字或盖章。

  4.由报件单位通知申请单位(人)持收件收据、图章领取权属证书。房屋转移登记的,各区房管局到市房产交易所领取已签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并通知申请单位(人)持收款收到条,到各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结清应缴纳的费用,换取市房产交易所开具的正式单据。

  5.各区房管局受市房管局委托,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领证人需在二级档领证人栏内签名或盖章。

  6.发证时应收回收件收据,加盖权证发讫字戳并要校对权属证书、收件收据、图章姓名是否一致,是否缴清税费。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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