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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2013-09-26 10:24    【  【打印】【我要纠错】

  新修订的《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

  2011年6月27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经对自治县现行条例进行清理,孟村回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删除《盂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删除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二、对《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被取消或修改的规定作出修改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非住宅建设项目和没有纳入县城综合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对下列条例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条修改为:“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城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城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对县城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进行重大变更时,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县城规划一经批准,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定期检查县城总体规划的分步实施情况,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报告。”

  4、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杂费,并按规定填写收费卡;向社会公开,不得自立名目或超标准收费。”

  2、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县、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

  3、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引用的上位法名称变更作出相应修改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修改条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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