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按照合同应计量的所有工程细目,应以公制的物理计量单位或习惯的自然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②确定按合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量测和计算方法,如在有关部分未做具体规定时应符合我国公路工程的习惯做法。
③一切工程的计量,应由承包人提供符合精度要求的计量设备和条件,并由承包人计算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④凡超过了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或同意的任何长度、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
⑤全部必须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和联结螺栓、垫圈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其他支付细目中,不单独计量。
⑥如果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义务,不再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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