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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师知识点:合同类型

2015-07-19 13:43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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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的类型有多种,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特性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在案例分析中,一般划分及适用情况如下

  (一)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即总价。它是以设计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发包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不可调值总价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格是由承发包双方就所承包的项目协商确定的,一笔包死,不能更改。合同总价除非在设计及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做相应的变更,否则一律不能变动。不可调值总价合同适合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设计图纸完整,工程量清晰,对最终产品的要求非常明确的项目。

  2.可调值总价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格虽然也是总价,但如果遇到一些影响价格的因素发生,如通货膨胀等,可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均较明确的,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一般是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常用的一种形式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在报价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估算工程量报单价,在每个阶段办理结算时,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直至竣工时按照竣工图的工程量办理竣工结算。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计价方式时,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工程计价的有关管理规定,确定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但是,从我国工程造价的改革趋势看,将来单价合同也会不断增加。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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