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程序是用来指导、约束监理工程师工作,协调监理和承包人工作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监理程序按监理工作的目标管理可分为:工程开工进度管理监理程序,质量监理工作程序。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序,信息管理工作程序,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程序等。其中:质量监理工作程序中主要包括质量控制检查程序、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程序,现分别介绍如下:
在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提出适用所有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程序化。质量控制程序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驻地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是否同意开工。
②工序自检报告
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之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③工序检查认可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自检或承包人自检的同时,对每道工序完工前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及时签字认可,对不经签字或对不合格的工序要提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每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下道工序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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