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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估《案例与分析》高频考点(第三章)

2018-08-16 12:2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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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房估《案例与分析》高频考点(第三章):

  1.房地产转让估价的特点房地产市场转让非常普遍,主要涉及单纯土地的买卖、交换;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整体买卖、交换;零星单套或多套商品房地产的买卖、交换、赠与等。房地产转让估价特点主要表现为:

  (1)从价值时点上看,房地产转让估价多数是在转让前进行的,价值时点则在估价作业日期之后。

  (2)从委托人和估价主体上讲,房地产转让估价可以委托社会上任何一家值得委托人信任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人既可能是买方和卖方单独委托,也可能是买卖双方共同委托,这是一种自愿的行为。

  (3)从估价目的和要求上讲,房地产转让评估只是为了了解、掌握房地产交易行情而进行的评估,其目的只是为了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有一个参考价格,它带有一种咨询性。如买方需要了解购买一宗房地产时,可能实现的最低价格,而卖方则需要了解出售房地产时可能实现的最高价格。

  作为评估机构,对该宗房地产进行估价时,其估价结果可能有一定摆动幅度的价格区间,估价人只对估价信息和结论合乎估价技术规范和职业规范负责,而对房地产转让定价决策不负直接责任。

  2.房地产转让估价(P199~200)

  (1)房地产转让估价,应区分转让人需要的估价和受让人需要的估价,并应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卖方要价、买方出价、买卖双方协议价等。

  (2)已出租的房地产转让估价,应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转让人书面设定或转让人与受让人书面约定依法将原有的租赁关系解除后进行转让的,可另行评估无租约限制价值,并应在估价报告中同时说明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无租约限制价值及无租约限制价值的使用条件。

  (3)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估价,估价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应根据国家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收益处理规定,给出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或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3.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P269~270)

  (1)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应包括拍卖房地产的瑕疵,但不应包括拍卖房地产被查封及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人民法院书面说明依法将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和用益物权除去后进行拍卖的,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不应包括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和用益物权;

  (3)当拍卖房地产为待开发房地产且采用假设开发法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4)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只需评估估价对象在正常市场的价格水平,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考评估价确定。

  4.价值类型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抵押价值是估价对象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减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价值。

  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是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价值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已存在的依法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5.估价中的谨慎原则选用估价方法时,尽量将成本法作为一种方法,尤其是收益性房地产的收益价格较高时,应使积算价格成为收益价格的补充;在有价无市或存在长期低(偏离市场)租金租约的房地产,则应更加重视收益价格。

  确定估价结果时采用两种方法估价结果的简单平均值还是加权平均值,应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一般选用简单平均值。

  在估价中选取可比实例、确定修正系数;预测未来现金流、确定报酬率;预测未来开发完成后价值、折现率、续建费用;确定地价水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开发建造成本费用、利润率、成新率等时,保持客观、谨慎的尺度,使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在运用比较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不应偏低。

  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报酬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的,应当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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