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此外,业主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决定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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