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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通知

2005-05-1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金管[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及其他设区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5年3月17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即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可以在受托银行专户内存为一年期、半年期和三个月的定期或活期存款)。
  
  二、《通知》规定,“上调各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78%调整为3.96%;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23%调整为4.41%。”住房公积金中心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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