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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查报告

2005-05-20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 基本情况

  4省中小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的进展

  浙江省

  从1997 年开始,浙江省建筑行业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办发(1997)156号《关于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浙政发(1998)159号《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推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据浙江省建设厅去年的不完全统计,该省550家一、二级建筑业企业中的县以下企业,已经大部分完成了改制,计有340家。这些企业虽然仅占全省建筑业企业总数的17%,但所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却占到72%.应该说浙江省中小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广东省

  南海市33家市属集体建筑业企业,已经完成改制的有30家,另外3家经营状况恶化已经失去改制价值。可以说,南海市建筑业企业已经完成了这一轮的改制工作。顺德市1993年开始研究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从1993年10月至 1994年4月,19家市属集体建筑业企业中的18家分4批进行了改制,全部改造为股份制公司。其后,部分企业中含有的国有股权又相继被经营者和职工全资赎买。至今,国有、公有资产已经全部退出了顺德市的建筑业企业。东莞市1999年3月开始对全市96年建筑业企业(全部为集体性质)进行改制工作。目前,该市私人性质的挂靠“分公司”已经与被挂靠企业脱钩,4家市直属建筑业企业及其所有下属公司,也在1年前制定了改制方案,完成了资产审计和产权界定。上报了改制方案。深圳市的集体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自1997年开始进行,至去年底,私营企业脱钩和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已经基本完成,少数企业改制后仍部分保留了国有股份。中山市70家建筑业企业(全部为集体性质)的80%在去年底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改制企业的资产全部被经营者和职工赎买。

  江苏省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从90年代中期开始推选产权制度改革。全省6000多家建筑业企业,去年底已经改制的有2100多家。调查组所到的苏中地区7县(市),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已全面推开:南通四县(市)从1996年即开始试行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1999年又开始推行第二轮企业改制工作。通州市 126家企业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海门市80%的乡镇企业和90%的市属企业到前年底已经完成了改制主要工作。海安县1999年已有85%的乡镇企业实行了产权置换,组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市78家建筑业企业,1998年底有50%也开始了产权制度改革,去年上半年企业改制工作基本结束。江都市从 1998年开始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目前,全市58家企业已有6家市属企业和16家乡镇企业完成了改制工作,其余的36家企业正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山东省

  桓台县建筑业企业自1987年即开始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该县初期的改制工作侧重于吸收职工股金,增加企业资本金和扩大企业自主权。1992~1996年加快了股份制改造的步伐,有多家建筑业企业改造成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淄博市证券自动报价系统向社会发行股票。自1997年,又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未改制的企业加快了改制步伐,对已改制企业保留的乡镇集体股份实行一次性或分期出售。目前,全县52家建筑业企业中乡镇政府持有的公有股权大部分已减到20%以下,有些企业已全部买断了乡镇公有股权。长清县31家有资质建筑业企业(全部为集体所有制)中的大部分,已通过政府控股、员工入股或企业赎买公有资产等形式完成了改制。

  (二)各地改制工作的主要指导原则和做法

  从总体上看,4省16县(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对建筑业企业改制的认识正确,理解深入,态度积极,因而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是较一致的。

  以明晰产权关系、明确企业资产责任主体为中心推进改制工作

  与90年代初期以增资扩股为特征的股份合作制改造相比,4省16县(市)近几年为的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真正触及了企业所有制改造的核心问题——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企业资产的责任主体。各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在改制工作的规定或指导性意见中都明确提出了这一原则,改制工作始终围绕着明晰企业产权关系这个中心展开。如浙江省绍兴县委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根据‘抓大、活中、放小、兴民’的改革思路,围绕明晰产权这一主题进行改制”。浙江省东阳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产权买断到位”,“民营机制到位”等改制原则。同时,各地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也对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产权界定、股权置换方式、改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等提出了指导意见或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这一原则指导下,4省16县(市)的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普遍开展得比较深入。虽然个别企业在股权结构、股权置换、不同人员持股比例等方面有不尽合理之处,但通过改制,企业的“明确企业产权归属”问题已经得到了基本解决,大多数企业的经营者和员工已经开始建立起对企业资产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

  整体推出,统一领导

  这是4省16县(市)改制工作的通行做法。各地政府对中小建筑业企业改制的组织工作一般是这样进行的:广泛地宣传改制的目的、意义、主要政策和规定,充分动员企业经营者、职工投入改制;在规定的时间内,当地中小建筑业企业整体进入改制程序,有些地方还规定了所有企业必须完成改制的“基准日”。在调查组所到的多数地方,当地政府都成立了由财政、税务、体改、劳动、国资、土地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专门领导机构。地方党政领导机构或建筑业主管部门,大都对改制的目标、原则、标准、操作程序以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置换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统一的指导意见或政策规定。江苏、浙江、广东等省的建筑业,充分利用了当地工业企业改制的社会氛围和条件,改制工作组织得更集中、统一。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形式多样

  4省16县(市)都提出了这一政策原则。各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改制必须以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为标准,必须把改制工作与企业资产优化重组、行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改制企业在发展历史、企业资质、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发展目标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他们认为,应该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改制形式的选择不宜搞“一刀切”。因此,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统一改制目标、程序和主要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均提出了多种改制形式,引导企业实事求是地自愿选择。4省16县(市)提出的企业改制、改造、改组的形式一般分为: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出售拍卖、兼并、关闭、破产等。

  各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引导企业选择改制形式的主要着眼点,一是因企制宜,改制与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二是“抓大放小”,改制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4省16县(市)提出的建筑业企业改制的指导原则一般是:对经营规模大、净资产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坚持高起点改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改组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规模中等、经营状况尚好的企业,一般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对规模较小的企业,一般坚持公有资产一次性退出,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通过出售、拍卖,改造为民营企业。对严重资产抵债、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兼并或破产。对挂靠性质的经济实体,解除挂靠关系,明确其私营性质。

  从各地建筑业企业对改制形式的实际选择取向看,多数一、二级企业的职工都采取了全部或大部赎买企业净资产的办法,组建了经营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余企业以选择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居多,破产及被兼并的企业为少数。因此可以说,无论从资质等级、企业实力还是在当地建筑行业中的主力作用来讲,由经营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当地中小建筑业企业的骨干。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制定程序,评估资产

  4省16县(市)的多数行业主管部门都规定,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必须委托指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执行,广东顺德、中山、南海等市成立了由建筑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国资、土地等部门组成的行业性的资产评估、运营公司,专事建筑业企业改制的清产核资、净资产评估事务和企业赎买产权上交资金的管理,以及为改制企业职工购买医疗、养老保险等事宜。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省桓台县等地都对建筑业企业改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针对建筑业企业三角债严重、工地分散、资产清查难度大等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江苏省江都市从清帐、清物、清合同入手,将建筑业企业清产核资的重心落实到各个工地。他们突出重点,实行了“三个结合”、“四个为主”的清产核资办法,即大的工地由专门机构清查与工地自清相结合、小的工地由工地自清与专门机构抽查相结合、对在建工程全面清查与清帐、承包合同、清形象进度相结合;以大工地为主、以固定资产为主、以价值高的大宗周转材料为主、以债权为主。从实际效果看,这些措施保证了各地企业资产评估的公正、准确,维护了国家、集体、职工的利益,为改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稳固基础。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要善安置改制企业的职工

  各县(市)都把建立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当作主管部门必须落实的工作、改制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经营者赎买企业产权的先决条件,并对实际操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程序上,4省16县(市)一般要求企业在净资产评估后,即从净资产中提留资金,用于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投保,并一次性提取以前欠交的社会保障费用。广东省的做法是,企业所应支付的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有关机构一次性提出,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

  职工保险费用在企业净资产中往往占了较大比例,在一些企业中占到50%以上,个别企业甚至达到了70%,一次性提留有困难。因此,浙江等地允许企业在完成产权界定后,从企业集体股红利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基金。有些地方的原企业主管部门也从出让公有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收入中留出部分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和生活保障费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在落实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上的态度比较坚决,企业往往没“讨价还价”的余地。个别地方的企业由于净资产数量有限等原因不能一次投保到位的,也要对最终完成这项工作作出承诺,并落实分期支付办法。

  4省16县(市)对安置企业职工也做出了严格规定:除职工自愿,企业在规定时限(一般为2~3年)内不准解雇非股东职工,或对剥离人员的比例进行限制。如顺德市规定,企业改制后只能裁减5%的职工,并需报市改制办公室审批。南海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提出了“转制不下岗”的规定。深圳市的改制企业对职工采取了“用不了也要养起来”的做法。实行出售、租赁、兼并等改制方式的企业,其职工原则上由受让方安置。对分流职工,在落实社会保险后,按每年工龄200~600元一次性发给安置费,解除原劳动合同。

  以“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

  产权界定工作主要是解决企业净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4省16县(市)建筑业企业改制的产权界定,基本上是参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的。各县(市)的大部分中小建筑业企业,在创立时并未接受地方政府部门的投资,基本上是靠自我劳动积累和企业自我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多年来,当地政府和企业的主管部门也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政策扶持和多方面的帮助。在一些地区,特别是江苏省,政府主管部门的扶持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地认为,界定产权应该同时考虑企业、职工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兼顾并合理分配这三方的利益。江苏省“谁投资谁所有”的基础上,提出了“谁投资谁所有,谁创业谁受益”和“政府同意,企业愿意、职工满意”的量化原则,受到了普遍认可。

  各地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产权界定的一般情况是:经最终核定的企业净资产中,投资主体明确的,原始投资及其历年来累积形成的增值资产界定给投资者。主管部门给予企业优惠政策或减免税收所形成的盈余积累,一般界定为乡镇公有。对于投资主体不明确或主管部门、职工个人均未投资的企业,其次资产界定一般分别界定为主管乡镇集体公有和企业公有。

  出于对当地建筑业和企业发展历史中具体情况的考虑,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在“谁投资谁所有”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分别对本地的产权界定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比如:

  浙江省上虞市规定,乡镇集体和个人均未出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存量资产原则上按50%界定为乡镇公有,其余50%界定为企业职工共有的“职工劳动积累”。企业历年享受的地方财政返还所得税款,10%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所有,6%界定为集体资产,其余的84%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绍兴县规定,界定为乡镇公有的资产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净资产的50%,但不得低于30%.

  江苏省通州市规定,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净资产为全民或全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乡镇集体企业的净资产由政府与企业商定界定比例。启东市规定,改制企业历年减免税费所形成的盈余公积界定为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所有;对于企业历年积累的增值资产,乡镇或主管部门有原始投入的,70%界定为其所有,没有原始投入的界定给其60%,其余的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

  广东省五城市的通行做法则是先将企业核定的净资产一律界定为国有,然后由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赎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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