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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建制”的另类解读

2005-07-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家万户代建制。走过几个基建项目建设工地,一路看到很多监理公司改头换面摇身一变,代建制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看来真的成了气候。但也听到对代建制种种“优越性”的另一种解读,似乎也有道理。将这些另类解读归纳成文,与各位分享。

    “提高管理水平”。基建项目对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个人素质要求是很高的。但是,项目管理的资源有限,优质资源就更加有限。曾经风光一时、叱咤风云的监理,近年表现出来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早已捉襟见肘,整体上令人失望,几乎成了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问题的话柄而被诟病。最重要的原因是,确实很难找到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大学毕业生中流传“一等人当业主,有权有势有发展;二等人设计院,有车有房有技术;三等人承包商,有钱有闲有小秘;四等人做监理,混吃混喝混日子”,听来心寒,却也反映出当今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流向和资源分配现状。如今又来了代建制,资源将一而再、再而三地被稀释和瓜分。有限的资源如此分散使用,基建项目整体管理水平会不会继续下降?

    “各方责任明确”。项目管理,特别是基建工程管理,确实讲究简化层次、责任明确。在现行的基建管理体制下,代建制会不会叠床架屋,把责任混淆模糊?对业主来说,无端来了一个全权经纪人,拿走了自己作为项目老板的权力;对代建制公司来说,跟业主是雇佣关系,哪有不服从甲方和老板的道理?对设计院、监理公司和承包商来说,凭空掉下一个爷,虽然合同有规定,但每天的实际工作中到底是多了一张嘴,谁说了算?出了问题责任算谁的?“来的都是客,全凭嘴一张。相逢开口笑,过后不思量”,戏言其实不谬。英国的实践证明,采用项目管理方式出现最多的问题是责任不清,往往出现重大的多重索赔和责任争端,甚至导致项目管理架构在执行中瓦解,业主不得不重新组织实施。按照管理科学的一般原理,在常态管理框架中,但凡增加层次,都可能导致管理责任的复杂化和模糊化,恶性演变下去的最终结果是无人管理、无人负责。

    “有效遏止腐败”。工程建设的腐败行为是社会发展的表现形态之一,只有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而逐步遏止和消除。而且,严格规范、优质高速、廉洁自律的基建项目不尽其数,好的和比较好的仍然是绝大多数。是否有必要让两手空空、毫无新意的代建制来“有效地遏制腐败”?它有什么手段去遏止腐败?按照这个逻辑推演,为何不请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管理工程?既然业主可以腐败,承包商可以腐败,监理可以腐败,“集万千宠爱为一身”的代建制就不可以腐败?前赴后继的案例不少,多一个管理层次,多扒一张皮的案例不少,可是增加了管理层就不腐败的例子真的听说不多。如果代建制遏制不了腐败,是否还要再搞另一个名堂,派另一批人去遏止代建制的腐败?如此叠床架屋,没完没了,周而复始,一定不是好办法。

    “降低工程造价”。这是最动人的理由,因为现在公路建设成本已经不低,东部沿海高速公路每公里造价动辄上亿,内陆省市也要五、六千万,还有逐年上涨的趋势,与一些发达国家高速公路的同期造价已经不相上下。而我们的高速公路建设经验越来越丰富、技术和工艺越来越熟练、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专业技术市场越来越成熟、施工环境和工程条件越来越方便,造价却越来越昂贵?真的有些离谱,搞不清怎么回事。但是,其中有一个因素却可以肯定,就是管理环节和层次过多,项目的管理成本过高,与生产力或硬件的发展不相适应了。多一个环节多一笔费用,就要取费收费;多一个环节多几次招标,每次招投标的直接社会成本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这还不算消耗掉的时间,动辄就是数月,时间也是金钱。搞代建制,免不了要招标投标,要多招聘些人才上岗,现场办公生活要盖房租房,还要买几辆越野车代步,酒席上也要多摆几个位子……。 当然可以动员承包商、设计院或监理公司掏钱买单,但是,这些成本早晚都要统统打进工程造价。不信?可以去问买单的人。

    “引进国际惯例”。勇于引进尝试新的管理模式,是发展的必然。但是,新不一定就是好,好的也有个适用范围。把一个所谓“惯例”拿来套用在各行各业,似乎“放之四海而皆准”,其实不然。何况国际上并没有“代建制”的提法,即便是比较接近的“项目管理”或“管理承包”,也有相当清晰的应用范围。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对此的认识是:复杂的设备安装、或包含大型设备制造安装的综合性工程项目,如工业生产制造基地、核电站、大型综合性商业楼群等,涉及跨行业的多个技术领域,必须由不同专业的很多承包商分别提供制造供货、安装施工、调试运行等专业服务。当业主缺乏足够的技术资源和能力协调管理这样数量很多的跨专业合同时,可以委托一个“管理承包商”,组织各个专业合同的招标,并全面组织管理工程,国际上称之为“管理承包”或“项目管理”。但在道路、桥梁、房建等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基建项目上则很少采用。而且,在管理承包的项目中,工程成本、质量和进度的控制过度依赖于游离项目之外的“管理承包商”,结果往往出现责任争端,甚至导致合同履行失败。现在这种模式已经日益减少,而更多采用了“设计-施工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等合同条件。这里已经把这个“国际惯例”的道理讲清楚了,无需赘述。

    只是如此解读代建制,似乎有失公允。联想起二十年前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今天又推行代建制,其实矛头都是对着业主来的,看来非要把业主的权力彻底清算干净才肯罢休。似乎清光了业主的权力,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就算成功了。而我国绝大多数基建项目的业主,不是别人,正是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它们代表国家履行投资和管理基础设施的职责。在英国,对中央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投资的基建工程,有专门的合同条件范本(比如GC/WORKS-1),明确规定由政府直接派出项目经理班子,聘用设计/监理顾问,组织招标和工程活动,而且规定项目经理和驻地监理只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政府的指示。只有在投资多元化的建设项目上,才会使用与FIDIC类似的ICE或NEC合同条件,聘请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公平公正地”监督合同执行,让心怀鬼胎的投资人各自放心。

    二十年后,看来代建制要和监理一起前赴后继了,但革命尚未成功,业主仍然大权在握,同志仍需努力吗?我看大可不必。

延伸阅读:“代建制”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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