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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二级建造师考试实施办法》通知

2005-08-18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新人发[2005]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建设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兵团人事局、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二○○五年八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座谈会(建市监函[2005]44号)精神,为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具体职责分工为:人事厅负责考试组织、颁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对考试合格分数进行会审;考试的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承担。建设厅负责考试资格审查、考前培训、拟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由自治区建设执业注册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三条  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11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考时可选择其一。

  第四条  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参照国人部发[2004]16号文的专业对照表执行),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助理级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2、取得建筑施工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可免试《建筑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

  3、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及工作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五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人事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和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试卷。阅卷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采用机读方式阅卷;《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客观题采用机读方式阅卷,主观题采用人工方式阅卷。根据建设部制定的统一标准答案由自治区自行组织阅卷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5年11月19日-20日举行,考点原则设在地级以上城市。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组织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二级建造师考试、培训等有关项目收费标准须经自治区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延伸阅读:关于 印发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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