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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2005-08-12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甘人职[2005]16号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人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管理行为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试题从国家二级建造师试题库中抽取,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考试报名,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与省人事厅共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六条    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组织专家抽题并组卷、组织阅卷。

  第七条    参加考试的条件: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九条    取得建筑施工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考试报名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并经市、州人事(职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报名。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甘肃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甘肃省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三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甘肃省建设厅注册执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按属地原则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注册执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由原聘用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    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备案制度,每年年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将全省当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向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关于 印发 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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