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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02-09 11:16    【  【打印】【我要纠错】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类建设项目组织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开标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各投标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及有关管理部门参加。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推荐的评委成员除外)。

  第五条 各类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对这个规定的某项内容作出调整,须在招标书(招标文件)送审前,报市招标办审批。一个项目的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更改。

  第六条 开标后,有效标不少于2个小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开标后,有效标仅剩1个时,由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对原标底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不超过±4%时,原标底有效。

  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超过±4%时,应以复核后的标底价为准按原评标办法,在入围的投标人当中重新组织评标、定标;或按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算术平均值的50%加上标底价的50%作为新的标底价进行评标。

  由于非标底原因致使所有投标人“废标”的,应重新招标。

  第七条 如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可由经过评标的原第二名潜在中标人直接中标。以此类推。

  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必须进行巡视和旁站监督,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公平性。但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安排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质量,一个评标委员会一天内评标不得超过四个标段,超过四个标段的须重新确定时间,重新抽取评委成员评审其余标段。

  第十条 招标人推荐的评委成员应具备评委成员的资格条件,否则不得参与评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投标入围进入评标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应适当给予标书编制补偿费。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项目经理同时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过2个;如果招标人规定中标的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项工程建设的从其规定。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核发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时,应在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上登记该工程项目,注明开、竣工时间。工程竣工后或主体工程已经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经理应到相应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该工程的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不宜实行招标的工程(军事工程、国家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等),须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不宜实行招标的原因和工程概况。区管项目由区建管站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市招标办审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实施;市管项目由市招标办承办科室审查,送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外资、外商控股、民营、私人和经市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宜实行公开招标,业主要求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必须核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执照(原件)及有关资料,确定其企业和项目投资的性质;对国企改制而又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招投标管理部门必须核验区(含区)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然后审查招标人提出的邀请招标的原因和工程概况的申请报告。区管项目由区建管站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市招标办审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实施;市管项目由市招标办承办科室审查,送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或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人员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要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以各种方式干涉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市建委以往有关的管理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其它专业工程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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