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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暂行规定

1997-03-20 13:06    【  【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建(97)第0244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及中央部属企业建管处、市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监理公司、房地产公司: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职样送样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杜绝“仅对来样负责”而不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不规范检测报告,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监(1996)488号《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试验室,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所有检测机构,对外试验室和企业内部。

  二、见证人资格:

  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编写培训教材,考核大纲,负责对全市见证人员的统一考核及发证。并指导各区、具检测分中心开展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见证取样程序:

  1、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同时,向质监站递交书面授权书(附件一),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每单位工程见证人不少于2人。书面委托书同时递交给该工程检测试验单位,以便于检测单位和质监站检查有关资料时核对。

  2、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必须有见证单位见证人在旁见证。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检测试验单位。

  3、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在接受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试验委托单(附件二),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试验委托单上签字。

  4、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应在试验报告单备注中,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首先通知见证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

  四、罚则

  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实行,考虑到见证人员培训工作量大面广,“见证人员证书”制度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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