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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试行)

1997-02-26 11:23    【  【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7)89号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规范议标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议标双方的行为,根据省人大第21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5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采用议标方式,除具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招标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

  (二)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

  (三)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

  (四)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五)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

  (六)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

  (七)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工程;

  (八)其它特殊性工程。

  第三条 招标人选择与之议标的对方(以下简称议标人),必须具有与议标的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资金和能力。

  第四条 议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所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议标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发包工程任务的内容、申请议标的理由、对议标人的要求及拟邀请的议标人等,并且应当同时提交能证明其要求议标的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有关条款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接到议标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查核实招标人的议标申请、证明文件和材料、议标人的条件等,对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确认其是否符合议标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议标。

  (三)议标申请批准后,招标人编写议标文件或者拟议合同草案,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五日内审查完毕给予答复。

  (四)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招标人与议标人就议标文件的要求或者拟议合同草案进行协商谈判。

  (五)议标双方达到一致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正式合同草案两日内进行审查,确认其与议标结果一致后,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五条 发包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人应优先选择1970年以前全民性质、近三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的企业作为议标人。

  发包本办法第二条第(五)至(六)款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人应当选择原承包人作为议标人。

  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失败后,应当按照原招标文件或者评标定标办法中有关招标失败的条款选择议标人。

  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企业不得作为议标人。

  第六条 招标人以议标方式发包施工任务,应编制标底,作为议标文件或者拟议合同草案的组成部分,并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议标工程的中标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审定后的标底价格。

  第七条 招标人不得以垫资、垫材料作为议标的条件,也不允许以一个议标人的条件要求或者限制另一个议标人。

  第八条 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进行议标或者议标双方在议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议标结果无效。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八条情形及其他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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