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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定办法

1997-02-20 11:14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编制详实可靠的招标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或由其委托编制的,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工程综合说明;

  (二) 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 工程量清单或单价表;

  (四) 投标须知;

  (五) 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六) 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七) 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 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的原则;

  (九) 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一) 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条 招标文件应在发标之日一周前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进行招标。

  第五条 招标单位或者其代理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和补充的,须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周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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