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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安宁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

1997-05-04 14:03    【  【打印】【我要纠错】

  安人会发(1997)16号

     (1997年4月30日安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安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的提请,认真审议了《安宁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由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宁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发(1997)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行、社:

  《安宁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安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4月30日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安宁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安宁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八日

  安宁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企业、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建设(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风景旅游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报经批准的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建设为重点,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自力更生,因地制宜,按照规划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建设,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建设成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服务中心。

  第二章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局和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村镇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村镇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管理村镇各项基本建设,核发单位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证书,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安排和监督政府用于补助村镇规划建设的专项经费;

  (四)指导、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

  (六)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及其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上报各种统计资料;

  (四)审核村镇建设项目,按审批权限核发规划、建设工程证书;

  (五)负责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绿化、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登记、管理村镇房屋产权和调解产权纠纷;

  (七)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需要,设置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接受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行使村镇建设管理职能。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安宁市城市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给予指导。

  第九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统筹兼顾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建设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村镇绿化、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六)保护文物古迹和有民族特色的村镇建筑风貌,突出地方特点。

  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编制年限为10-20年,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集镇、村庄的布点、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文化、教育卫生、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第十一条 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建设规划年限为3-5年,主要内容包括:村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经济技术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环保、卫生、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的具体布局。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和建设规划,必须由持有规划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 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分别由市、乡(镇)、村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村民在村、镇规划范围内建住宅的,按《安宁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乡(镇)企业,必须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规划选址定点证书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规划选址定点申请表办理有关手续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规划选址定点证书,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经批准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抓紧实施建设,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开工手续,二年内未开工又未到批准机关办理逾期手续的,核发的规划证即行失效。

  第四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体现地方特点。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并注意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设计和施工,可选用经市以上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确保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二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报送设计图及有关建设项目的资料文件,经审查批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村民住宅建设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云南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须经市级及其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盖临时设施,须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得建成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构筑物,使用期满或按规划实施建设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建住宅除外),应当按政策规定交纳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办法另行规定),用于集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应逐步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对村镇建设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实施规划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违法设计、施工、破坏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及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权利。

  第五章 处罚及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使用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三十二条 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擅自改动批准证书的内容和移动图纸界定位置进行建设的,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单位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建住宅的,严重影响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处以责令限期拆除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除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并积极和违法行为斗争;热忱为村镇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在村镇规划、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域内的国有和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分别由安宁市规划局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宁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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