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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资料(二)

2007-01-25 13:36  来源:  字体:  打印

  41.(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P3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42.1Z301121

  (1)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

  (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备案。

  43.P32、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4.1Z301122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45.P33、1Z301124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46.1Z301125、(2)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7.1Z301126、(1)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8.1Z30112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9.P36、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它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设计、施工人员来说,是设计或施工时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

  5)《工程建设标准签执行条文》对政府监督人员来说,是重要的、可操作的处罚依据。

  (2)监督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

  抽查

  专项检查

  50.P37、(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影响报告表,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登记表。

  6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2.P46、第一个黑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3.P48、4)地下工程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64.1Z301173(1)、4)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2)、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65.P49、(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可能产生噪声污染,施工单位须在开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该工程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

  (5)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工作,但个别情况除外者,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66.1Z301181(2)建筑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67.1Z301182(1)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8.P50、(2)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和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69.1Z301191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进行转包。

  70.P53、(4)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同协议未约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71.P54、1Z301212

  (1)1)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它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股东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董事会:业务执行机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2.P57、2)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3.P59、(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13)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74.P62、1Z302010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

  (1)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要约到达守约人时生效”

  4)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5.(2)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必须是要约的相对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承诺必须是承诺人做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被称为新要约。

  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意外,该承诺有效。

  76.1Z302012    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履行地点。

  (7)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意外事故。

  (8)争议解决的方式。

  77.P66、(2)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

  3)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

  4)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9.1Z302021(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80.1Z302022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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