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8 11:5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州、地(市)建设局,各市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根据《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我厅起草了《自治区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7年10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张放(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电话:0991-2819353(传真)
电子邮箱:jstzcfgc@xjjs.gov.cn
联系人:曾长平(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电话:0991-2824679
电子邮箱:jstcsjsc@xjjs.gov.cn
自治区建设厅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加快水行业健康发展,确保设施安全运营,维护特许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城市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设备和供水水源生产设施、设备等。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设施、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 [特许经营者、特许人]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细则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
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特许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授权管理上述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四条 [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原则]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管网、设施建设、运营,应当坚持整体协调和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供水水源生产设施、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建设、运营,应当引入适度竞争的机制。
第五条 [特许经营项目确定]新建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项目,应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现有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项目指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分离后,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赋予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权。
第六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城市人民政府决定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特许人制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名称、特许经营内容;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式;
(三)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地域选址、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区域、期限;
(五)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六)投资回报政策和测算;
(七)特许经营服务收费确定方法、标准和调价程序;
(八)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确定方法、标准和收取方式;
(九)政府承诺事项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特许经营听证]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前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批准前,城市人民政府和特许人应当通过听证或者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举行听证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听证会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1/5比例)、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1/5比例)、用水和排水户及社会公众(3/5比例)参加。城市人民政府和特许人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批时,应当附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特许经营公告]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特许人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所列内容和招标预审条件、数量限制以及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九条 [资格预审]报名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7家以上的,特许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定审查条件;
(二)不得以投资渠道、跨行业、跨地区经营为由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特许经营项目建设投资、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特与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资格预审后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应少于3家。
第十条 [招标赋权]赋予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特许人编制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等要求;
(三)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地点;
(四)评标方法、标标标准;
(五)中标候选人推荐方法和比例;
(六)需要特许经营者提供履约担保、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具体要求及特许人给予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七)特许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方式。
第十二条 [投标人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特许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特许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理能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交通、通讯等工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应由特许人、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咨询机构等有关人员9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已经从事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期限]特许人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运营权一并赋予特许经营者的,一次赋予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满足经评估测算的投资回收年限,并给予一定的赢利年限。赢利年限按照投标人竞标结果确定,一般不超过投资回收年限的50%。
特许人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权单独赋予特许经营者的,一次赋予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5年左右。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权证和特许经营协议]《自治区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证》、《自治区城市排水特许经营权证》、《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特许经营协议推荐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产品质量标准]特许经营者的供水水质、污水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对污水水质、水量、水压等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产品检验监测和维护]特许经营者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和监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特许经营者应保障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
第十八条 [提供持续服务]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因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暂停供水时间连续超过12小时的,应当提前3天报告特许人,经同意后方可暂停供水。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特许人。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产品、服务价格构成]特许经营价格应当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成本]特许人应当协助城市人民政府价格等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城市供水经营成本,确定收益率核定方式,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费用收取方式]城市供水收费实行计量收费。对临时用水用户,特许经营者和用户应当在合同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方式。
污水处理收费可以计入城市供水费中一并收取。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补偿]特许人要求特许经营者降低对城市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收费的,或者对城市特困群体实行减免收费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确定原则]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应当补偿特许人转让特许项目的无形资产收益,参照未来增长趋势、预期价格提高幅度、可靠经营利润率等计算。
第二十四条 [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特许经营者使用特许人出资建设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网、设施、设备的,应当向特许人缴纳管网、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由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特许经营者对设施、设备进行扩建或维修,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特许人。
对特许经营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需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第二十六条 [公众监督]特许经营成本和产品、服务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用户可以就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向特许人举报和投诉,特许人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特许经营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特许人是否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行政监管]特许人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建立监管系统,对特许经营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进行监管,协助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供水价格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和用户]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布用水和排水申请程序,向办理用水和排水申请手续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凡是符合城市规划及具备供水和排水条件的用户均可申请用水和排水,特许经营者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的撤销、注销、协议终止]特许经营权的撤销、注销,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按照《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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