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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05-14 09:55    【  【打印】【我要纠错】

  赣建办[2007]21号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建办[2007]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推进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协调发展,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 切实坚持城乡建设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是城乡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档案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统一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经济适用住房档案、城镇廉租住房档案是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档案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建设档案和房地产权属档案、经济适用住房档案、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01号令)、《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好领导与管理职责,把城建和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各类建设档案和房屋权属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力度。各设区市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级城建、房产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提出要求并加强督促指导,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二、大力推行建设档案和房屋权属档案规范化管理

  (一)健全城建档案和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各级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建、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和工作部门,配备充实管理人员。各县级城市要确保设立城建档案室和房地产档案室,并按建设部的要求落实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要加大档案工作经费投入,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或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与城建档案馆(室)合署办公,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职能。

  (二)抓好各类城建档案和房屋权属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城建和权属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档案和房屋权属档案(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的形成、归档、移交、以及规范化管理的监督。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创建便捷、高效的现代化服务体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城建、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水平,力争完成建设部下达的5年内70%中等城市和40%小城市、县达到规范化管理水平的任务。各地拟申报“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先进单位”达标的单位,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档案管理应达到“城建档案管理省三级”以上(含)水平。

  (三)加强城建和房地产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级城建和房地产档案人员每年业务知识更新的学习培训不得少于一次。按照建设部关于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城建档案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城建档案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资质申报和晋升时,应查阅其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城建档案馆(室)在开展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和接收移交时,应该查阅相关档案员的《岗位证书》。

  三、加大各类城乡建设档案收集管理力度

  (一)加大房屋权属档案归档力度,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档案的建档和动态管理。各级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文件应当归档,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而不能归档的,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复制件进行核验,归档的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存放处。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档案工作,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已享受)家庭情况的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购买(享受)、退出等各环节中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明确相关责任,坚持规范操作、统一收集、集中管理原则,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规范管理和完善退出机制,提供完备的基础资料。

  (二)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监管。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下制度:第一,责任告知制度。对承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以发放《移交工程档案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其移交工程档案的责任。城建档案馆(室)应根据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开工建设项目情况,做好工程档案移交的前期服务和业务指导。第二,审核验收制度。切实坚持工程实体验收和工程档案验收同等重要的工程竣工验收原则,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和预验收。工程档案未经当地城建档案馆(室)预验收,并取得《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不予综合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竣工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第三,依法查处制度。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工程评优否决制度。工程竣工6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和要求向城建档案(室)移交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质工程以及人居环境奖等奖项的评选。

  (三)加大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的要求,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与报送工作纳入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审批程序。要在“不欠新账,逐步还清旧账”的原则下,稳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档工作,逐步摸清地下管线分布、位置等详细情况,为今后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可靠信息。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要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和集中管理,逐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和综合查询服务。

  (四)做好城乡建设声像档案的收集和利用。城建档案馆(室)要积极主动采集城市建设的声像资料,有计划地做好对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重大规划建设活动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名村、名镇)、城市道路、特色建筑的影像素材的收集归档工作,逐步建立影像和图片资料库。有条件的要编辑制作一批反映城市建设成果的专题片,举办一些城市建设老照片展、城乡规划建设成就展等活动,大力宣传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成就。

  四、加快城建和房屋权属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各级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城建、房产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采用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并以此辅助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检索利用等工作。对使用率较高、较为珍贵的馆藏档案要进行数字化扫描处理,积极推进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声像档案数字化工作。逐步推行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报送和移交工作。努力提高我省城建档案和权属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江西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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