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组织形式和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决定立案审理,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开始。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
1、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实现合议制审判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具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行政审判庭庭长指定合议庭中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在审判长组织领导下进行活动。合议庭成员平等,对于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由全体成员共同研究,按照多数决定原则作出裁决。
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下,合议庭在审判法庭上按照一定程序主持审理行政案件的整个过程。在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最主要的形式。
开庭审理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同时在法院的开庭地点参加诉讼活动;2)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必须公开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凡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4)开庭审理具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有一定的场所作为审判法庭,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出庭情况审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判决、公开宣判等阶段。
开庭审理有两种方式:1)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公开进行。公开审理有两层涵义:一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即案件的审理须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二是对社会公开,即开庭审理活动允许社会上与案件无关的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的主要形式;2)不公开审理。在开庭审理时,只允许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准记者采访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商业技术秘密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原则的例外。
(二)审理前的准备事项
审理前的准备是合议庭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之前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各项:1)应向被告依法送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将答辩状副本依法送原告;2)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3)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4)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5)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例题: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 )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
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
C.法定管辖
D.特殊管辖
答案:C
解析: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
(三)开庭审理的程序
1.开庭前准备阶段。主要事项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出庭情况审查内容是: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3)审判长宣布开庭;4)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任何人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辩论时,当事人重复陈述、陈述与案件无关的内容,甚至侮辱、攻击谩骂对方的,审判长有权制止。辩论中提出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由合议庭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本案是否属于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是否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审判长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另行通知。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四)诉讼阻却
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在行政诉讼中,诉讼阻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延期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以致无法按预定的时间开庭审理,而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包括:1)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3)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4)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证据;5)因合议庭成员临时有紧急任务或者特殊、意外情况不能出庭且无人代替的;6)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等。当这些情况出现时,人民法院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时间,可以在决定延期审理时确定,也可以另行通告。
2.延长审限。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延长审理期限的诉讼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3.撤诉。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撤诉分为两种情况:
(1)申请撤诉,即原告自愿放弃起诉权的行为。其原因包括原告在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表示同意而申请撤诉和在被告未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诉。
(2)视为申请撤诉或推定申请撤诉。有三种情况:一是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三是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
上述两类撤诉都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起诉是原告行使起诉权的诉讼行为,因而在原告申请撤诉或者有可视为申请撤诉的行为时,人民法院一般裁定准许。但是,当原告撤诉可能导致因无法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考虑到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原告行使撤诉权的慎重性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整体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原告因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在起诉期限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缺席判决。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被告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中止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申请复议和提起上诉。
6.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在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没有必要而没有作出实体处理。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有以下两类:1)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如原告撤诉,法院同意,就可以终结诉讼;2)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此外,上述导致诉讼中止原因中的第l、2、3条,在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当事人不服终结诉讼的裁定,不得复议或者上诉。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7.移送。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把自己审理的案件或者案件材料全部或者部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
在行政诉讼中,有必要移送的情形有: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整个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在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需要移送时,合议庭应制作裁定或者通知书,陈述对移送材料的看法和移送的理由,然后连同有关材料移送至有关部门。
例题: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 )
A.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B.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C.本法院自行决定
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答案:A
解析: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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