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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辅导:第二审程序

2008-10-30 10:3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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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故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上诉,或者被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则都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

  设置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1)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实行以选择复议为原则,必经复议为补充的基本原则,设置第二审程序,能够以比较健全的司法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能够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增强行政审判的良性效果。

  (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既不可被剥夺,也不可被限制。无论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当事人都可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依法具备以下条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

  2.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即丧失上诉权。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5.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副本送达当事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在二审法院受理上诉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一审裁判等,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应当递交撤诉状。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应由二审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有:1)发现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有胁迫的情况或者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对上诉人作了违法让步的;2)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3)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而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撤回上诉的;4)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因此,应制作裁定书,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法院的印章。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可以用口头形式表达,记人笔录。上诉撤回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上诉人丧失对本案的上诉权,不得再行上诉;二是第一审裁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是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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