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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
2008-11-20 13:51

吉建科[2008]2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的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五)测评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检测部门,并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六)应当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二、申报材料

  1. 《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2. 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材料(含复印件),包括:

  (1)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2)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聘任的注册工程师证章复印件及印模;

  (3)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4)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应有单位印章。

  三、申报时间

  截止到2008年12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归属各市州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统一格式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签署推荐意见并提出申请报告报省建设厅。

  2、申报单位是省直企事业的,直接报省建设厅。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朴石林

  电 话:0431-82752569(传真)

  E-mail: jljskj@sina.com

  附件: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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