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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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指导:农地使用权的内容和限制

2008-12-08 09:4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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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地使用权的内容

  农地使用权人在权利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并可依法继承。(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未开发利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须达到一定的转让条件方可转让,具体转让条件依各地方的有关规定。)

  在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农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最充分,其在权利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1、为了稳定承包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3、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得到保护。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根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的流转方式更多,如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等。)

  (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依法承包并已办理土地登记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集体土地上农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经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依《担保法》第34条第5项和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设定抵押权。为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需出具发包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农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应受的限制

  此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不得擅自改变权利取得时设定的土地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自然资源立法的规定,法律对农地使用权用途的限制与对企业建设用地权用途的限制有所不同。对后者是严格的用途限制,而对前者仅在农用地转非农用地方面是严格的用途限制,其目的在于实现耕地的保护。而农、林、牧、渔业用地之间用途的改变,法律并未严格禁止,只是禁止或限制上述用途改变导致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性开发、利用。例如,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等,为《土地管理法》第39条所禁止。因此,农、林、牧、渔之间土地用途的改变应依有关法律规定,并应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至于农、林、牧、渔各部门中的具体用途的改变,例如种植作物由粮食生产转变为蔬菜生产,不属于土地用途改变,可以由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

  2.不得闲置耕地我国是一个耕地资源极为稀缺的国家,闲置耕地与立法取向不符。《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此项规定既适用集体耕地,也适用国有耕地。

  例题:在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中,(A)享有的权利最充分。

  A、农地使用权人

  B、宅基地使用权人

  C、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

  D、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人

延伸阅读:复习指导 农地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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