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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8-07-07 14:52    【  【打印】【我要纠错】

鲁国土资发[2008]12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批后监管工作,及时掌握建设用地供应和利用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0号)、《关于试行<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调查统计制度>和<国土资源统计季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32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上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地价监测数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和信息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制度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等八个市,继续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326号文件规定,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后10日内,将中心城区有关数据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2008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地址:http://10.255.4.100),同时通过政府专网上报省厅(省厅政府专网地址:http://15.32.96.8)未能开通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的城市,备案数据暂由省厅转报。新版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2008版)已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运行,可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服务”栏目查找下载,原建设用地备案软件(2004版)停止运行。新版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各地要注意及时更新。按照国土资厅发[2008]40号文件,八市在填写项目坐标时,可采用北京54坐标系,也可采用西安80坐标系,但在备案时应予以说明。勘测定界工作不规范的,应尽快改进勘测定界工作。对于一个月内未供应土地的城市,应于次月第一天以国土资源部门名义出具上月未批准供地的文字报告,传真至部利用司。

  上述八个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和其他九个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建设用地供应信息,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月报)》(附表1),以市、县为单位逐宗填写,报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由市局统一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省厅土地利用处。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备案表,其中“行业分类”必须按照《行业分类目录》(附表2)中规定的行业规范名称(暂按一级类)填写。

  二、调整和改进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统计工作

  对原《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月报)》进行调整,增加了规划建筑面积等内容,更名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月报)》(附表3)调整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月报)》(附表3)由各市局汇总本辖区数据后,连同县(市、区)报表按月一并报送省厅。表中统计数据要以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其截止日期为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上报时限为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上报时间提前到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等八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月报)》(附表3)的同时,还须提取本辖区内中心城区的数据形成《重点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表(月报)》(附表4),按月统一上报省厅,由省厅汇总后报部。《重点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表(月报)》(附表4)统计周期从年初至月末累计统计,例如:7月份统计数据按1-7月累计数据上报。调整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月报)》(附表3)和《重点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表(月报)》(附表4)从2008年7月开始执行,原《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月报)》和济南、青岛两市执行的原建设用地供应季报制度(即200×年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一览表)同时废止。

  根据部要求,为确保本年度数据统计分析的完整性,八个城市务于7月20日前将中心城区上半年数据逐月累计补报,即将1月份、1-2月份、1-3月份、1-4月份、1-5月份、1-6月份数据同时上报。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济宁、临沂等九个市的中心城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的要求,将《城市建设用地价格季度统计表(重点地区动态监测)》(附表5)自行上报部的同时,上报省厅备案。上报时限为次季首月3日前。遇节假日,上报时间提前到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

  月报和季报采取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与电子文档并行上报的方式。

  三、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备案、统计信息认真加以分析,按季度和年度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分别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和次年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省厅。

  分析报告中需包含如下内容:(一)用地规模(包括新增与存量)现状及趋势分析;(二)用地结构现状及趋势分析;(三)各类建设用地价格现状与变化趋势分析(重点分析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四)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变化与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的关联分析。分析过程中,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运用图形、表格等形式,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与分析本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以不断探索研究本地区土地供应的趋势和规律,逐步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土地供应模式。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要加强机关内部科(处)室协调和信息共享,确保国土资源部及省厅有关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二)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统计报表由主要负责供地的科室主管或承办。要建立“协办”制度,实行“AB角”工作制,防止承办人员因故影响备案、统计工作正常运行。要确保备案、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及工作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好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其中,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运行过程中,八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承担备案软件的运行、日常维护及技术指导,同时要加强网络建设,尽快与部和省厅畅通数据报送渠道。软件运行和网络维护的有关问题可向省厅信息中心咨询。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备案、统计工作人员名单(附表6)填写后于7月20日前上报省厅土地利用处。

  (三)保证备案、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含单独选址项目)汇交制度,加强供地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一律以正式签订生效的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及时完整填写建设用地供应备案信息,防止出现漏报、瞒报和错报。当期的备案信息和统计数据要与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

  填报《重点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表(月报)》(附表4)的八个市和填报《城市建设用地价格季度统计表(重点地区动态监测)》(附表5)的九个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发[2007]332号文件要求,将表格上报省厅土地利用处的同时,汇交到同级统计主管科(处)室。其汇交数据必须与上报省厅的数据保持一致。

  (四)建立和完善土地供应信息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备案、统计工作要实行层层考核制度,即上级部门负责对下一级部门的考核工作。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备案、统计工作切实负责,按期考核,制定有效考核措施保证备案、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厅将适时通报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并适时公布考核结果。对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差的单位,将责令整改,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审批。

  本《通知》中所涉及的各类表格可在登录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后,从网站下方的“区域导航”选择“山东”,然后在“要闻报道”里查找下载,也可从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sdreva.org.cn)下载。为保证各表格中全省数据汇总的准确、及时,各级填报人员不得随意改动表样格式和统计口径。备案、统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可及时与省厅联系。

  联系人:省厅土地利用处郭瑞珊

  电话:0531-88583537/88583594(传真)

  邮箱tdlyc@sddlr.gov.cn

  附表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月报)》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月报)指标解释

  附表2:《行业分类目录》

  附表3:《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月报)》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月报)指标解释

  附表4:《重点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表(月报)》

      重点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表(月报)指标解释

  附表5:《城市建设用地价格季度统计表(重点地区动态监测)》

      城市建设用地价格季度统计表(重点地区动态监测)指标解释

  附表6: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及统计工作人员名单表

二○○八年七月七日

延伸阅读: 山东省 国有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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