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由其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一)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上述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1)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2)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1)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2)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3)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4)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5)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四)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务院交办的。
(2)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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