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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代理实务辅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

2008-12-30 11:0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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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

  1、申请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⑤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3、(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变更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

  (2)申请时限。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公房出售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购房职工)

  ④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

  ⑤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

  ①申请人应为售房合同签约双方。

  ②出售方应与公房出售批准文件中的被批准单位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一致。

  ③购房职工应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一致。

  (2)对土地权利的审核。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用途的审核。土地用途应当为住宅用地。

  (4)对售房价格的审核。

  3.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1)因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核发给购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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