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
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收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4)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作为不动产转让时,共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必须符合列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2)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4.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土地使用权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