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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具备的条件

2008-03-19 11:2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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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的说主要有两条,一是土地权属要合法,并且无争议,二是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以其他有偿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进行地价评估。

  《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国有企业改革,其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合法取得,企业必须是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合法的含义是,企业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并持有土地使用证书;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企业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资格,并经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持有其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如果企业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正处在争议状态,还必须依法解决权属争议,否则也不能处置土地使用权。

  《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企业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符合《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规定,并经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不进行地价评估。除此之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经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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