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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与行政复议和诉讼

2008-03-15 13:3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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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必然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定很有必要,在我们土地确权登记中会自觉规范我们的行为,避免做出错误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规定了11种情况,同土地确权登记有关的主要有两项:

  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二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民事纠纷的处理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在土地权属争议中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当事人调解后事后反悔,应当知道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复议前置 凡是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没有经过复议的案件,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最终裁决 属于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就是说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举证责任 就是对案件事实提供证明的义务。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提供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证据,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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