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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基本执业规范

2008-03-09 09:0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1、经营场所公示

  (1)国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标志;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的标志;

  (3)居间介绍、代理等各项业务收费标准;

  (4)其他资料、告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执业告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可能预测到的情况和风险告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与其签订经纪合同和签订何种经纪合同。应当明确告知下列情形:

  (1)执行人的姓名、资格;

  (2)执行业务的范围、方式;

  (3)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事实;

  (4)委托人提供资料和事实的查询、查验结果;

  (5)提供服务的内容、时限和标准;

  (6)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7)拟使用的合同文本,合同条款的协商、履行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8)收取佣金的标准、数额及协商范围;

  (9)拟采取的最终具结方式。

  3、执业限制。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只能在自己注册的经纪机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限于辅助房地产经纪人执行经纪活动,不得独立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并与委托人订立居间或代理合同,收取佣金。

  4、执业回避

  (1)与委托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损害委托当事人利益的;

  (2)委托当事人要求回避的。

  5、签订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2)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6、执业署名。经纪合同中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目经纪业务的经纪人签署的名字、执业证书编号等内容。

  7、佣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与委托当事人签订经纪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方可收取佣金,并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出据发票。佣金标准遵循以下原则:有规定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约定收取,无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协商收取,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按当地当时提供同类服务的平均佣金水平收取。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不得在执行经纪业务活动过程中谋取佣金以外的任何经济利益。

  8、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协商一致的。

  9、资料申报。机构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上报机构人员的变动、经营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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