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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二)

2008-04-08 08:45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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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二)

  三、投标

  (一)编制和送达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文件的送达及其补充、修改和撤回

  (1)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联合体共同投标

  1、联合体共同投标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性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投标组织方式。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联合共同投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一)开标

  1、开标的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推迟开标时间,如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者补充;开标前,发现有足以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招标人接到质疑或者诉讼;出现突发事故等等。

  2、出席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程序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①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封套书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有其他标记或者字样。然后,由开标主持人以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逐个开启投标文件。

  ②开标主持人在开标时,要朗读每个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宣读的同时,开标主持人对公开开标所读的每一项,按照开标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记录。

  (二)评标

  1、评标机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的保密性和独立性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程序、评标依据和中标人的确定方式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对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作了具体的规定。

  (1)评标程序和评标依据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

  (2)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①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须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②综合评估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3)中标人的确定权

  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和详评以后,要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7、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谈判

  (三)中标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及其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招标合同的履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延伸阅读:招标 投标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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