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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础知识

2008-04-08 08:5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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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础知识

  一、绪论

  1、设备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设备合同管理贯穿设备形成全过程

  (2)设备合同管理为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提供了依据和目标

  (3)合同管理是使签约双方运用法律手段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有效方法

  二、设备合同管理的任务

  1、设备工程合同管理的根本任务是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

  2、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是设备监理工程师对设备合同管理的依据之一

  三、常用基本知识

  1、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法人。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法律关系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关系,是指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业主(委托人、采购人)和监理单位(监理人)之间,依据法律和委托监理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委托实施监理服务,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见合同教材11页图示)

  3、担保的概念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对以下单位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限制: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A、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B、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2)留置的概念

  A、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采用留置担保的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①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③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B、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担保。

  C、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定金的概念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时,主合同也即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要约、承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乃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关键区别点。

  5、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A、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B、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延伸阅读:合同 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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