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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亟待突破性规定

2008-04-22 17:22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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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王利明建议物权法要解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无期限性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有期限之间的矛盾。王利明认为,从原则上说,公民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不因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而消灭。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应当推定公民仍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但公民应当支付延长期限的土地使用费。

  住房、宅基地,是私人的第一财产,是真正的恒产。学者批评这次《物权法(草案)》明确了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但对于住宅、宅基地的私人所有权却规定得不清晰,这不利于保护私人权益。比如城镇居民住房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但怎么办却没有突破性规定。

  此外,《物权法(草案)》只允许宅基地在本集体内转让,这就过于绝对、简单,不符合时代要求。这种只允许农民到城市买房,不允许城市人到农村买房的规定,不是真正保护农民利益,而是在客观上使农民的一大财产变成“死产”,客观上限制了农民宅基地的保值增值。

  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考虑社会实际发展状况和市民的生活需求。虽然现在还没产生太多纠纷,但快到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期,人们的这种疑问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至少应该在“现有期限届满后如何继续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方面完善立法、增加可操作性。

延伸阅读:土地 使用 突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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