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今年以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陆续启动了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工作,批准了一批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中山东、广东、海南及青海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要求将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有关材料报国家安监总局进行了备案。我们对收到的乙级资质备案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到有关省区进行了调研和专项检查。从总的情况看,各地积极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并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乙级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努力规范资质许可程序。但在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现通报如下:
一是有的发证机关在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批准后尚未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有的未能按要求备案。
二是在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上,个别机构在注册资金、安全评价人员专职、专业等方面尚未达到要求;有的没有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有的法人代表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培训;有的安全评价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三是有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备案材料不完整,缺少学历、简历、职称等证明,复印件模糊不清;申请表内容填写错误或与提供证明文件不一致。
四是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缺乏规划,个别地方乙级资质的机构在一个区域中相对过于集中,不利于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严格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规范许可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及实施要求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坚持政务公开,严把准入关,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同时,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加强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二、各地应认真落实《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对于申报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重复许可,无论其所申报的业务范围是否相同,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甲级或乙级)的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取得甲级或乙级资质后,原有乙级或甲级资质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发证机关应及时注销原有资质。
三、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与其申报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应提供所从业的单位为其缴纳的“四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证明(事业单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具体的证明材料)。
四、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发证机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或取消)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机构申报材料及发证机关批准(或取消)材料报国家安监总局规划科技司备案。
五、各地应按照《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管理规则》,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严格禁止安全评价人员在二个以上机构登记注册和从业。
六、对于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国家安监总局规划科技司将书面通知发证机关。对此,乙级资质发证机关应予高度重视,督促机构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于整改仍达不到资质要求的,发证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发展规划,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控制总量,适度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资质许可工作。
八、发证机关应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国家安监总局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安监总局下一阶段将就《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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