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绩效考核监督体系做好2008年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青岛市环保局在区市目标绩效考核的专项考核中负责“大气、水环境质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任务完成率”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任务完成率”三项指标。
为确保考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易于操作,体现考核结果的科学公正,青岛市环保局相关部门专门制订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实施细则和测算方式。确定了在考核形式上采用日常督查、抽测和核定的方式,全部数据均采用市级环保部门现场抽测的结果,年终直接汇总日常考核情况,不再组队或派员进行实地考核。
二是定期通报情况。每月对各区市的环境空气、地表水、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情况及改善程度进行一次通报,通报发至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各区市政府,以引导和督促辖区政府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三是按照市委考核部门要求,在综合考核基础上新增了扣分项目。凡是辖区污染减排措施严重不到位,对青岛市污染减排工作造成影响的;辖区内因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导致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同比出现恶化的;辖区内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所列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均从辖区综合考核得分中扣除一定分值。
以上实施办法将于近日发至各区市,便于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掌握考核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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