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11 17: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安办函[200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了解各地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07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如实填报附件1-4表格(可在www.cin.gov.cn网站下载,所填项目须附处罚通知书复印件),并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对于2007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各地区要对照附表5中本地区发生的事故起数,将每起事故查处情况,如实填入附表3、4中的相应栏目。
联系人:丁博涵 联系电话:010-58933293(质量)
王天祥 联系电话:010-58933920(安全)
传 真:010—58934250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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