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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关于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2006-06-26 14:52    【  【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我协会《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中价协[2005]015号)印发后,各地区、各行业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通知的要求已陆续开展了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工作,现对全国换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换证人员原有的专业和级别的确定由于原各地区、各行业造价员考试的专业和级别各不相同,考试专业由2个到8个不等,有不分级别的、有分三个等级的,因此对换证人员原有的专业和级别问题,请各地区、各行业管理机构应采取归并的办法,暂时不能归并的,可按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暂时保留原专业设置和级别。

  各地区、各行业管理机构在本次换证工作结束后,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专业应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不再设置级别。

  二、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专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换证本次换证后,每个造价员应一人持一证。

  (一)对持有地区或行业二个或二个以上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各管理机构可在其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内登记除主专业(即资格证书首页登记的专业)外的其他增项专业。

  (二)同时持有地区和行业二个或二个以上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如专业相同,可在地区或行业任选一个管理机构进行换证;如专业不同,应自选一个主专业在地区(或行业)的管理机构换证,如需保留其他专业,可持新证在行业(或地区)的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增项,行业(或地区)的管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内进行专业增项登记。

  三、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人员的换证对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的造价员,为确认其原证书的有效性,本次换证应坚持哪里取证哪里换证的原则,换证后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各地区、各行业管理机构不能对其他地区或行业颁发的证书进行换证。

  四、造价员由于所在单位的工作需要,跨地区或行业工作,可不必在临时工作所在地的管理机构备案。

  五、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人员的换证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应再持有造价员资格证书,可不参加本次的换证工作。

  六、本次换证的期限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换证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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