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行政诉讼的特征:
法院统一受理和审理;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3、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委托)。诉讼参与人范围比参加人大。证人,鉴定人等。
4、行政诉讼证据:
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告举证;被告不昨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法院有收集证据的权力,但无义务。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5、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受理;第一审程序;二审;审判监督程序。
6、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的自应诉通知10内提出。
7、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原告;被告;法院;期限内起诉;需复议的,已经复议。
8、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9、不予受理的:
国防、外交;行政法规、规章或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内部的奖惩;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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