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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相关知识——行政赔偿

2008-06-19 14:54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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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赔偿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行政赔偿的特征: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请求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所致;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

  3、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般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赔偿请求权。请求时效2年,自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起计。

  4、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特殊(共同、委托等);

  5、行政赔偿程序:

  请求的提出(单独,一并,数项,书面请求,法定期限内2年、60日、3个月);受案与处理;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追偿程序。

  6、行政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判。

  7、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

  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造成身体伤害的:

  最高额为年平均工资的5倍;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部分的最高10倍,全部的最高20倍,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总额为20倍,无劳动能力的,支付生活费,未成年人给付18周岁止。

  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返还;赔偿金。

  8、行政赔偿的费用:

  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请求人的赔偿金不予征税,不收取任何费用。

  9、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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