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
1、管辖原则:有利公正处理,保护当事人利益;便于调查协调,依法处理;便于当事人申诉;尽量解决在基层,减少上报下传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2、管辖的范围:
县级: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当事人的申请。
市(地)级:跨县级的,政府或上级交办、转送的。
省级:跨市地;一方为中央直属单位且面积大;一方为军队且面积大;有重大影响;交办的。
国土地资源部:国务院交办的,全国在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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