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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七)

2008-06-23 11:18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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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四节  国  家

  一、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

  除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外,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国家是政权的执掌者,是全民财产的所有者,这并不排除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某些经济职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一些民事活动,例如对外以国家名义签订合同。并且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公务中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国家在事实上处于这类损害赔偿关系的赔偿主体的地位。

  二、国家的民事能力

  国家需要参加民事活动,因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但是和自然人和法人相比有自己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所享有的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往往是由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所享有。

  (2)国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由国家根据自身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来确定的。

  (3)国家不能享有专属于公民和法人的民事能力,法律对公民和法人民事能力的限制一般也不适用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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