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代理人 > 复习指导 > 正文

08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十)

2008-06-23 11:22 来源: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二、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所谓表示主义,是指当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不一致时,以行为人的外在表示为准的观点。该理论主张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上应该采取客观的立场,应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因为内部的意思,外人很难知道。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成立条件,才能成立并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指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共同具备的成立要件。按照通说,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项: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行为的内容

  (二)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一些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了法律行为成立所一般需要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内容之外还应具备的要件。例如在要式行为中,一定方式的履行为其特别成立要件;在要物行为,标的物的交付为其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可以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具备的生效要件,它包括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几方面。

  1.主体合格主体合格,又称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法律要求在实施法律行为时,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内容合法所谓内容合法,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任意性规范而规避法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公认的道德准则等均包含其中。

  3.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

  4.行为的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指意思表示的形式。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如不采用这种形式,则法律行为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力。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据这一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指由谈话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简便易行、灵活方便,是公民日常生活中普遍运用、广泛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用文字符号等书面手段表达意思表示的方式。根据法律对书面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可将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①一般书面形式,指法律不作特别规定的一般文字记载形式,如普通的书面合同。

  ②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公证形式。即当事人将其用文字表达的意思,提请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书面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的形式。

  (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指既无语言又无行动表示的不作为形式。一般而言,当事人如果不作为,就无法把其内心意思表不表达于外,故不能作为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意思表示效力,使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们进行法律行为,又不希望其立即发生预期法律后果,而等待一定事实发生或者一定期限届至时,才让其发生法律后果;同样,也有不希望其效力永存,等待一定事实发生或者一定期限届至时终止其法律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说,可视为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上述行为包括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