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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九)

2008-06-23 11:2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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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依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可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成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三、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依据当事人各方权利享有和义务负担情况,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中一方的权利是他方的义务,而他方的权利则是一方的义务。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只有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他方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四、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即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所谓对待给付,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合同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享有权利而无需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于行为

  五、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可以将其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法律行为,是指不需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当事人只有达成保管协议并实际交付了保管物,保管合同才成立。

  六、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可分为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有因法律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七、主行为和从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主行为,指不以他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从行为,指以他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八、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的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移转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债权行为,是指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例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邀请朋友唱歌

  B、去宾馆喝茶

  C、签订承揽合同

  D、要约

  分析:本题涉及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问题。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就是无须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应予特别注意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不具有法律意义的道义行为或者其他行为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本题中,邀请朋友唱歌,和去宾馆喝茶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是单方法律行为;签订承揽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达成协议才可以,而邀约不同,邀约一旦发出就发生效力。所以选择D.

  例题2(多选)、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

  A.诺成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E、无偿法律行为

  分析: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明显是一种赠于行为。赠于不需要以转移标底物的所有权为生效要件,一旦答应了就要实行,否则就是违约,所以是个诺诚行为,故A是对的;增于也不需要登记或签订书面合同,所以是不要式的行为,故B是错的,不选;赠于行为中,赠于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受增人也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所以是个单务法律行为,故C是对的;另外赠于只需要表示出来给他人知道就可以了,不需要经过别人的同意,所以是一个单方的法律行为,要选择D;赠于是不需要对价给付的,所以它首先是一个无偿的行为,故E是对的;所以本题应选择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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