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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系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6-12 09:13    【  【打印】【我要纠错】

甘建规[2008]235号

各市(州)建设局(委)、规划局:

  为了指导全省各地政府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科学、合理的编制灾后重建规划,为下一步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建设系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系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

甘肃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甘肃省建设系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

  一、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减少和避免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损失,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镇规划标准》、《甘肃村镇规划标准》、《甘肃省新农村建设规划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二、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的内容、任务和范围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安排,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恢复重建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灾区震前基本情况、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限制发展和鼓励发展的原则和区域等。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首先根据甘肃灾区的震灾情况和自然条件、地貌特征和经济发展现状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进行震害分析、评价,进行有针对性调查研究,然后对震后城镇布局、规模等进行合理调整,对城乡居民的住房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及风景名胜区等历史与自然遗产保护做出安排。

  城镇重建规划方案应包括抗震防灾专项规划,提出城镇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防止地震次生灾害以及避震疏散的措施。要利用震后重建的时机和条件,调整城镇布局,疏解城镇建筑密度,在重建过程中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并合理控制容积率,预留地震应急疏散及救灾通道、场地和避难场所。

  三、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的依据

  各地建设系统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先取得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作为编制的依据,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等进行编制。

  (一)、应当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基础资料:

  1、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2、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等;

  3、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及风景名胜区等历史与自然遗产毁损等情况;

  5、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资料。

  (二)、应当由地震、国土、交通、铁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

  1、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地震烈度区划及调整结论等;

  2、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情况;

  3、公路、铁路的建设规划和近期建设方案;

  4、流域水文资料。

  (三)、《甘肃省灾后重建城镇体系规划》是《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成部分及灾区市、州灾后重建城乡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市、州政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各地城、镇、乡、村庄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的职责分工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甘肃省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要求,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灾区市、州组织编制《甘肃省灾后重建城镇体系专项规划》,内容包括灾区城镇布局、人口和用地规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案等。

  2、地震灾区的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依据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规划编制任务分工和《甘肃省灾后重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其内容为农村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后续具体的村镇恢复重建规划。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技术指导。

  五、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审批的工作程序

  1、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大部分毁损,并存在重大地质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灾区所在地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重新选址,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进行测绘和规划编制工作。

  2、地震灾区内城镇和乡村损失严重需整村重建的,应先由国土、地震部门做出场地安全性评估,并经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批准,然后进行测绘和规划编制工作。

  3、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4、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村庄恢复重建规划完成后,应当报上一级城市、县人民政府,由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批准。

  5、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书面报告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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